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木种子的采集和回收第十四条已废止国营森林经营单位经营范围内的红松、落叶松、樟子松种子由该经营单位组织职工和当地农民群众采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采集;采集其它树种的种子,可由国营森林经营单位或在其指导下由其他单位组织采集。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林木的种子,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林业部门的技术指导自行采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