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渔政渔港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