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库、湖泊、泡沼、池塘、山间溪水等适于养殖的水域发展养殖业;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渔业生产者提供科技、信息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