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窃电行为包括: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五)采用其他方式窃电。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