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六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窃电;(二)胁迫、指使、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三)生产、销售或者提供窃电装置;(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拒绝、阻挠、殴打或者以其他手段妨碍电力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和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