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窃电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一)擅自在供用电设施上接线窃电的,窃电量按照所接设备的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窃电时间;

(二)通过自制、改制或者无铭牌容量的用电装置窃电的,窃电量按照实测的最大电流值确定的装置容量乘以窃电时间;

(三)在总表上窃电的,窃电量按照各分表电量之和减去总表抄见电量,没有安装分表或者分表安装不全的,窃电量按照窃电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再减去总表抄见电量;

(四)能查明产品产量的,窃电量按照产品单耗电量乘以产品产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再减去用电计量装置的抄见电量;

(五)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窃电量按照窃电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再减去抄见电量;

(六)窃电时间确实无法查明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