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取得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用电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件。检查时,不得妨碍用户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进入公民住宅进行检查的,还应当征得公民的同意。用电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