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用电情况和窃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制作调查笔录;(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采用拍照、录像、录音等手段收集窃电证据;(四)对窃电装置进行证据保存;(五)依法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电力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用电情况和窃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