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危害,并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