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