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已废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确因抢修、抢险连续作业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二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