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且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