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进行。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