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进行。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