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有2人以上的,应确定1人为主要负责人;
(二)交验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
(三)负责人必须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四)申请书应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理由、目的、方式、人数、标语、口号、车辆数、音响设备的种类及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安全措施,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
(五)由负责人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