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八条有效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签署同意的负责人即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