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六条有效未持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件的公民,不得在本省发动、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