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建设管理和人口控制第九条已修改分洪口门区域和洪水主流区内,不准修建或设置有碍行洪的建(构)筑物、树障、渠堤等,已有的应清除。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