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建设管理和人口控制第十条已修改不准在分洪区兴建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项目。已建成而无安全设施的,应增建安全设施。分洪前必须将危险物品转至安全地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