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分洪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应安排在安全区内。确需在运用机遇较少的分洪区内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除遵守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外,还应同时建设防洪、避洪设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