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拒不清除洪障的,或在分洪区擅自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或不按时转移危险物品的,由分洪区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停产、转移,到期不清除、停产、转移的,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门强制清除、停产、转移,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