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在安全区挖塘、取土、烧砖或擅自爆破、打井、钻探或侵占分洪预留地等行为的,由分洪区管理部门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恢复、退还,并可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