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五章 扶持措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用于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挤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