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转移措施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防汛指挥部门在每年汛期前应将分洪区围堤和安全区围堤的防守任务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分洪时,分洪区围堤由部队或邻近县(市、区)、乡(镇)派人防守。部队防守任务由省防汛指挥部门确定。安全区围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区群众防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