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部队在分洪期间应对分洪区实行紧急支援。
有关人民政府应组织非灾区的机关、团体、厂矿、商店等单位制作熟食,供应分洪区群众。
粮食、商业和供销等部门应组织粮、菜、煤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灾民和防汛部队以及其他救灾人员。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医疗队赴灾区防病治病,进行环境卫生处理和饮用水消毒,防止传染病。
公安部门应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社会秩序。
防洪抗灾需动用军用车辆、舟桥、飞机的,由省军区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统一调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