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转移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分洪区管理部门在每年汛期前应制订分洪转移工作方案,并报省、市防汛指挥部门批准。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和分洪区管理部门在每年汛期前,应对分洪安全设施和分洪转移工作方案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