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分洪区管理部门在每年汛期前应制订分洪转移工作方案,并报省、市防汛指挥部门批准。

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和分洪区管理部门在每年汛期前,应对分洪安全设施和分洪转移工作方案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