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转移措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指挥分洪安全转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居民的转移与安置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