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不准在安全区挖塘、取土、烧砖。需在安全区爆破、打井、钻探的,应由分洪区管理部门审批,并按技术规范监督施工。对危及防洪安全的井、塘,应限期按技术标准堵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