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安全区临时避洪预留地,不准侵占、变卖,不得擅自出租和转让。确需征用的,应报经分洪区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分洪时由分洪区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