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国家所有的避水楼、转移安置房、车、船等安全设施,非分洪期间可以出租,其收入用于维护保养国家所有的分洪安全设施。分洪时由分洪区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租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