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投资兴建的避水楼、转移安置房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不准擅自改建、拆毁、转让或变卖。

由国家补助、个人出资兴建的避水楼,分洪时由分洪区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