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分洪区通信和报警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有线通讯应纳入城乡邮电网建设。无线通讯由防汛指挥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实施、管理。分洪区县级防汛指挥部门应根据当地群众习惯、分洪紧急程度和其他有关条件,利用广播、电话、电视、报警器、汽笛、锣鼓等传播工具,进行统一报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