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分洪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防洪标准及建筑设计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对已建成而未达到标准的,应按标准改造或增建避洪设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