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鼓励分洪区内的居民到安全区(台)建房定居,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给予优惠。其建房应遵守分洪转移安置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