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分洪区居民避洪,应主要向附近的安全设施转移。分洪区应按转移、安置居民的需要,就近就地修建安全区(台)、避水楼、供水工程,转移公路(桥涵)、码头,购置救生设备,裁植防护林等分洪安全设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