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分洪区应合理利用土地,调整农业结构,开展多种经营。经划定的分洪口门区域和洪水主流区内的土地,只限于农牧业及其他露天作业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