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与调解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