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章 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方式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仓储、隐匿、运输、邮寄、发布广告、印制标记等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