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方式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仓储、隐匿、运输、邮寄、发布广告、印制标记等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