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持费用的承担以及权益分享等事项作出约定:(一)订立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合同的;(二)员工兼职工作进行发明创造的;(三)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四)员工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出国研修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五)借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