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自行实施或者引进专利技术实施转化的,可以在专利实施获利后的连续三至五年内,每年从实施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作为对专利实施转化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