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发主任签署的任命书。下列人员不颁发任命书: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人员,补充任命人员,批准任命的人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