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自治区个别副主席,任命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和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般应当到会作任职发言。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