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条有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未获通过的,提请人可以再一次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在本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两次提请审议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