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机构撤销或者合并时,原任职务自行解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任职机构名称改变、机构合并后,需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