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机构撤销或者合并时,原任职务自行解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任职机构名称改变、机构合并后,需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