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和副主任、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由主任会议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自治区主席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在两个月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的建议,由主任会议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在两个月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自治区辖市、县(除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在两个月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任命自治区辖市、县(除市辖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免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