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省财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