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