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法定业务: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