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第十二条已废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未逾5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未逾2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逾5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