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第十一条已废止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准予注册的,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复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