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两年以上的证明及审计项目目录;

(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

(五)两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

(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6日